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環境影響評價體系
環境影響是投資項目外部影響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審查項目的重點,在投資項目的早期示范和咨詢中占有重要地位。為了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發展戰略的要求,應從投資項目環境影響的角度對可能對環境產生重要影響的建設進行分析和評價,包括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項目。本章闡述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要求。

一、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和標準體系
(一)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
1.綜合性法律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 (試行)頒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首次依法規定,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在我國建立。1989年頒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 進一步建立和規范了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體系。2002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境影響評價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擴展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使我國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建設達到新的水平。
2.單行法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 》等各項環境保護單行法** 》(1999年修訂)、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7年兩次修訂)、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兩次修訂)、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修訂)、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200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都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有具體條文規定。頒布的自然資源保 ** 律,如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2年修訂)、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 ** (2004年修訂)、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修訂)、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法》也有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其他相關法律,例如,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也有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定。這些法律在促進我國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的完善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3.行政法規
根據1994年發布的《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家采取了有利于自然保護區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了對建設項目進行分類管理,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單位進行資質管理,明確了負責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成為指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極其重要和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規。
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明確規定了如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如何審查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如何跟蹤和評價規劃環境影響的實踐和存在的問題。
4.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環境影響評價部門行政法規和地方行政法規,成為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項目咨詢服務包括:規劃咨詢(包括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行業規劃);項目咨詢(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節能評估文件、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咨詢、實施計劃、項目投資商業計劃、投資項目包裝運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應急預案、項目安全影響評價);評價咨詢(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ppp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評價、規劃、項目中期評價、后評價、項目預算、決算評審等投資管理職能所需的專業技術服務);全過程工程咨詢(結合多種服務方式,為項目決策、實施和運營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和管理服務)。
(2)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包括: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荒漠化土地調查評價、森林分類區劃定義、林地占用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實施計劃編制、林業專項驗證、林業設計調查、林業設計、林業數表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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